关于公开征求《鸡冠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晰履职边界,强化队伍建设,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我区组织起草了《鸡冠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求意见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2026611—2026621日)。

电子邮箱:jgqfzs@163.com

办公电话:0467-2660199

通讯地址:鸡西市鸡冠区司法局605

附件:《鸡冠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鸡冠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6611

鸡冠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鸡冠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障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明确其职责边界,充分发挥辅助执法作用,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鸡冠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单位)对辅助人员的使用、管理、培训、监督等工作。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优先适用国家及本省针对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专门规定;无专门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级主管部门对本系统辅助执法工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未明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不具备独立行政执法资格,在执法人员指导下协助从事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的不具有执法资格工作人员。

第三条辅助人员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核心原则,实行严格日常管理、系统职业培训、全程监督的管理模式,确保辅助执法工作合法、有序、高效。

第四条各执法单位应当将辅助人员管理纳入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整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协调机制。

鸡冠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负责统筹指导、监督检查全区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五条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岗前必训、定期轮训、专项特训相结合的辅助人员培训体系,确保培训全覆盖、常态化、专业化。

岗前培训:辅助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不少于16学时的集中培训,内容包括行政执法基础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本单位执法业务流程、纪律作风要求、安全防护技能、保密规定及心理疏导技巧等。培训结束后须组织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定期轮训:每年度组织辅助人员开展不少于8学时的轮训,重点更新法律法规知识、强化执法辅助实操能力、提升服务群众水平。

专项特训:针对重大执法任务、新型执法领域(如网络执法辅助、生态环境执法辅助)等,及时组织专项培训,确保辅助人员具备相应辅助工作能力。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辅助人员应当在执法人员的统一指挥和带领下开展工作,严格遵守《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明确其身份性质、适用岗位、职责权限、权利义务等,并严格进行管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着装和标识应当与行政执法人员有明显区别。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辅助工作,不得单独从事行政执法行为,其履行职责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所在行政执法单位承担。  

在执法人员指挥和带领下,辅助人员可从事下列辅助性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行为:如在执法现场协助劝导涉嫌违法的公民、法人停止违法行为,维护现场初步秩序;

(二)协助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调查:如协助执法人员引导检查对象配合检查,整理检查现场的基础资料;

(三)协助维护行政执法现场秩序:如在执法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引导无关人员远离执法区域,保障执法活动顺利进行;

)协助操作和维护执法装备:如协助执法人员开启、关闭执法记录仪,整理执法视频、音频资料,维护监控设备、执法车辆等;

)协助处理行政执法文书事务:如协助采集、录入行政执法基础信息(如当事人基本信息、案件初步情况),整理、归档执法文书

)协助做好后勤保障:如接待群众咨询(引导群众至对应执法科室)、做好值班值守记录、负责执法队伍通讯联络等;

)其他依法可由辅助人员从事的辅助性工作。

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法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超越辅助职责权限开展工作;

(二)服从执法单位管理,按要求参与统一执法行动与日常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工作指令,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三)严格保守国家秘密、行政执法工作秘密(如未公开的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公民人格尊严,文明履职,使用规范执法用语,不得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执、冲突;

(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执法单位内部监督,对自身履职不当行为及时整改;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辅助人员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一)参与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受理、案件审批等核心流程工作;

(二)独立开展行政执法现场核查、调查取证工作(在执法人员带领下,可协助进行记录、物品清点等辅助工作,但不得单独制作调查笔录、收集证据材料);

(三)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文书;

(四)参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审批、决定)的相关工作;

(五)独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在执法人员带领下,可协助进行现场物品清点、登记,但不得单独实施强制措施);

(六)独立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

(七)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未公开的执法案件信息;

(八)以行政执法名义向行政相对人吃拿卡要、敲诈勒索,或利用工作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辅助职权;

(九)在履职过程中态度蛮横、行为粗暴,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或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肢体冲突;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超越辅助职责权限的行为。

第十条执法单位应当明确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清单,严禁安排辅助人员从事本办法第条所列的禁止性工作;发现辅助人员擅自从事禁止性工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及辅助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辅助人员投诉举报受理、调查、反馈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对投诉举报辅助人员履职不当的,执法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举报人反馈(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执法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参照《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以下情形处理:

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离岗教育(离岗教育期根据情节综合认定);

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立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执法单位未履行辅助人员管理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依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安排辅助人员从事本办法第条所列禁止性工作的;

)对辅助人员履职不当行为处置不及时、不规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依法处理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各执法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聘用的辅助人员,执法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规范管理。

第十本办法由鸡冠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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