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鸡冠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黑龙江显思智算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10月30日,在鸡冠区文成街与宏伟路交汇口北侧,实施了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构)筑物(箱式办公用房、钢筋加工棚、门卫房、养护室)的行为。现场共有4个建(构)筑物尺寸分别为:箱式办公用房占地面积为682.8平方米(42×8+21×8×2+6×1.8);钢筋加工棚占地面积为40平方米(8×5);门卫房占地面积为17.4平方米(5.8×3);养护室占地面积为8.12平方米(2.9×2.8米);4个建(构)筑物总占地面积为748.32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10月20日前整改完毕(自行拆除上述4个建(构)筑物)。逾期未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置。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鸡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鸡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经实地、电话沟通核实,你(单位)实际办公地点及工作人员均身处外地,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无法实施。本机关于2026年9月11日向你(单位)邮寄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邮件于2026年9月14日被拒收;本机关于2026年9月15日向你(单位)电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穷尽一切送达方式仍无法完成送达,现本机关决定,予以公告送达。鉴于本案送达受阻,原限期拆除期限客观难以履行,现调整履行期限。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依法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鸡冠城罚决字〔2026〕第CG02913-1号)

联系地址:鸡西市鸡冠区河畔家园小区B区北门鸡西市鸡冠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联系电话:0467—2186195

鸡西市鸡冠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6  9  17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