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风险和事故,改善环境质量,经认真研究、科学研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春节期间鸡冠区建成区规范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2月16日(农历除夕)、2月17日(正月初一)、3月3日(正月十五)全天,2月18日至2月24日(正月初二至初八)早7:00至晚22:00,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有序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及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
(二)鸡冠区空气质量国控点位监测站(鸡西市第一中学、鸡西市生态环境局、鸡西市市政设施管理处、鸡西市鸡冠区鑫鑫欧美日汽车维修中心)周边1公里范围内;
(三)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铁路线路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四)机动车停车场、仓库、木材厂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附近区域;
(五)城市燃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党政机关办公区、博物馆、科技馆、档案馆、图书馆、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中小学校、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公园、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
(七)山林及其边缘等重点防火区;
(八)鸡西市烈士陵园500米范围内;
(九)房顶、阳台、窗口、楼梯、走廊等处空间;
(十)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60米范围内;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的燃放区域以外,封闭小区禁止燃放;
(十二)使用耐火等级较低的外保温材料的建筑物周边
(十三)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烟花爆竹燃放要求
(一)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及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仅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D级烟花爆竹产品。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在建(构)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燃气设施、窨井和人员密集场所投射、抛掷烟花爆竹。
(六)禁止在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80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七)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下燃放。
四、烟花爆竹管理要求
(一)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开展活动,并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市执法、消防、住建、街道、两乡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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