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非法储存、运输、经营危害性极大。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是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
二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严禁将房屋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活动。
三是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从严处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必须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一经发现,立即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及违法所得。
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及处罚标准如下: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等危险物质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私存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
(二)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成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举报电话:
鸡冠公安分局:2737105
区应急管理局:2688832
鸡西市鸡冠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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