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11期)




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13批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区13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9日,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鸡西市鸡冠区好易购生活超市经销的面包发酵味碳酸饮料(商标:紫丁香、规格型号:335ml/瓶、生产日期:2022/6/10)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检验结果:二氧化碳气容量项目不符合GB/T 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鸡西市鸡冠区好易购生活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责令其落实不合格食品的停止销售和召回等风险防控措施,对该单位予以立案调查。经查,鸡西市鸡冠区好易购生活超市采购抽检批次面包发酵味碳酸饮料共1200瓶,售价1.9/瓶,无库存。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及相关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并能如实说明食品的来源,经营者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30元(大写:壹仟肆佰叁拾元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1日,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鸡西市鸡冠区万家惠生活超市销售的绿豆糕(绿豆味糕点)(进购日期:2023年2月23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检验结果:菌落总数检验结果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鸡西市鸡冠区万家惠生活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责令其落实不合格食品的停止销售和召回等风险防控措施,对该单位予以立案调查。经查,鸡西市鸡冠区万家惠生活超市采购抽检批次绿豆糕(绿豆味糕点)1件计36,销售价5元/袋,无库存。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及相关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并能如实说明食品的来源,经营者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9.2元(大写:柒拾玖元贰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2日,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鸡西市鸡冠区南岗大众家园生鲜超市销售的老姜(进购日期:2023年9月10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检验结果:噻虫胺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鸡西市鸡冠区南岗大众家园生鲜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责令其落实不合格食品的停止销售和召回等风险防控措施,对该单位予以立案调查。经查,鸡西市鸡冠区南岗大众家园生鲜超市采购抽检批次老姜23斤,销售价14.99/斤无库存。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及相关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并能如实说明食品的来源,经营者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4.77元(大写:柒拾肆元柒角柒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926日,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鸡西市鸡冠区大橙柿乐享水果店经销的苹果蕉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检验结果:噻虫嗪,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鸡西市鸡冠区大橙柿乐享水果店送达了检验报告,责令其落实不合格食品的停止销售和召回等风险防控措施,对该单位予以立案调查。经查,鸡西市鸡冠区大橙柿乐享水果店经营者的爱人代继萍于2023年9月11日从沈阳市大东区郝立平水果商行处采购的抽检不合格苹果蕉,共2件计80斤,采购价共计348元,采购单价约合4.35元/斤;销售单价为7.88/斤调查期间,当事人在该店醒目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但未能实际召回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及相关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并能如实说明食品的来源,经营者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4.77元(大写:壹仟肆佰叁拾元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5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大商股份鸡西新玛特中心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东北野生榛蘑(压缩精品)(生产日期:2022-08-10)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检验结果: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NY/T 749-2018《绿色食品 食用菌》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3425日向大商股份鸡西新玛特中心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GZJ23230000250731966;《检验报告》编号:ACD403017ACF605233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抽样编号:GZJ23230000250731966。执法人员于2023425日对大商股份鸡西新玛特中心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超市提供了东北野生榛蘑(压缩精品)的供货方资质、出厂检验报告、单品进销存情况表。提供了2023114日防损部收货岗每日工作记录及情况说明,显示在当日一比一调换14盒东北野生榛蘑(压缩精品)(2022-08-10),现库存显示剩余3盒。该超市不申请复检。

超市抽检出不合格东北野生榛蘑(压缩精品),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及相关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并能如实说明食品的来源,经营者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罚款,决定对其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21元(大写:佰贰拾壹元整)且没收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东北野生榛蘑(压缩精品)3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428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大商股份鸡西新玛特中心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野山珍蘑菇生产日期:2022-06-04)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检验结果: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3年4月28日向大商股份鸡西新玛特中心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BJ23230000250731980;《检验报告》编号:ACD403017ACF6052344。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8日对大商股份鸡西新玛特中心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超市提供了野山珍蘑菇的供货方资质、出厂检验报告、哈尔滨道外区德亨米片批发部销售凭证。现库存剩余2盒。该超市不申请复检。

超市抽检出不合格野山珍蘑菇,你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及相关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并能如实说明食品的来源,经营者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罚款,决定对其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2元(大写:壹拾贰元整)没收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野山珍蘑菇2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526,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大商股份鸡西新玛特中心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其中检验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6-BA)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执法人员于2023621日向大商股份鸡西新玛特中心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3030225023688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XBJ23230302250236887;《检验报告》编号:No.ACD528005ACF6061443,以及复检须知,并告知了大商股份鸡西新玛特中心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者的委托人黄晓峰相关权利义务,现场确认委托人黄晓峰认可检验报告内容,不申请复检。现场检查时,大商股份鸡西新玛特中心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已无抽检不合格批次黄豆芽,该超市提供了抽检不合格批次黄豆芽的进货票据和承诺达标合格证。

超市经营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食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及相关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并能如实说明食品的来源,经营者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可以免于罚款。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故没收违法所得10元(大写:拾元整)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鸡西市鸡冠区小海蔬菜批发部抽检的油菜,经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毒死蜱的残留量为0.40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小于0.02mg/kg限量的要求。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鸡西市鸡冠区小海蔬菜批发部送达了检验报告,责令其落实不合格食品的停止销售和召回等风险防控措施,对该单位予以立案调查。经查,鸡西市鸡冠区小海蔬菜批发部共计采购抽检批次油菜140斤,进货价格为200元,销售总价为338元,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338元,违法所得为138元,无库存。该企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及相关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并能如实说明食品的来源,经营者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38元。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鸡西市鸡冠区好士多生鲜超市抽检的小白菜,经鸡西市精工丰华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氯氟氰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鸡西市鸡冠区好士多生鲜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责令其落实不合格食品的停止销售和召回等风险防控措施,对该单位予以立案调查。经查,鸡西市鸡冠区好士多生鲜超市共计采购抽检批次小白菜2.28斤,进货价格为4.8元,销售总价为5.96元,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5.96元,违法所得为1.16元,无库存。该企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及相关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并能如实说明食品的来源,经营者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16元。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鸡西市鸡冠区彭辉蔬菜店抽检的韭菜,经鸡西市精工丰华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鸡西市鸡冠区彭辉蔬菜店送达了检验报告,责令其落实不合格食品的停止销售和召回等风险防控措施,对该单位予以立案调查。经查,鸡西市鸡冠区彭辉蔬菜店共计采购抽检批次韭菜10斤,进货价格为27元,销售总价为30元,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30元,违法所得为3元,无库存。该企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及相关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并能如实说明食品的来源,经营者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元。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鸡西市鸡冠区小伍生鲜超市抽检的油菜、生姜,经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毒死蜱、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鸡西市鸡冠区小伍生鲜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责令其落实不合格食品的停止销售和召回等风险防控措施,对该单位予以立案调查。经查,鸡西市鸡冠区小伍生鲜超市共计采购抽检批次油菜10斤,进货价格为30元,销售总价为37.84元,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37.84元,违法所得为7.84元,无库存;共计采购抽检批次生姜27斤,进货价格为270元,销售总价为297元,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297元,违法所得为27元,无库存。该企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及相关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并能如实说明食品的来源,经营者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4.84元。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鸡西市萱果易购生鲜超市抽检的山仙泉白酒,经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270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注》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鸡西市萱果易购生鲜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责令其落实不合格食品的停止销售和召回等风险防控措施,对该单位予以立案调查。经查,鸡西市萱果易购生鲜超市共计采购抽检批次山仙泉白酒24瓶,进货价格为100元,销售总价为144元,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144元,违法所得为44元,无库存。该企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及相关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并能如实说明食品的来源,经营者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4元。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鸡西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机构在鸡西市鸡冠区永利批发部抽检的原味花生经检验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 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鸡西市鸡冠区永利批发部送达了检验报告,责令其落实不合格食品的停止销售和召回等风险防控措施,对该单位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齐齐哈尔市双鑫旺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原味花生,共两箱,每箱60袋,共计120袋,采购价为每箱160元,采购金额共计320元;进购单价为2.7元/袋,该批次原味花生仅在抽检环节销售12袋,售价为3.5元/袋。上述原味花生货值金额3.5×120=420元,违法所得9.6元。该企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及相关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并能如实说明食品的来源,经营者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9.6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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